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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SAS18001审核案例分析之-【4.4.2能力、培训和意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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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6号在人力资源部审核时发现: 

公司现共有电工10人,其中李XX证书过期(2008-7-5~2014-7-5),其他电工刘XX、张XX、王XX等6人证件均由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长春市劳动局颁发证书,非安监局颁发证书。 

不符合GB/T28001-2011(OHSAS18001:2007)标准【4.4.2能力、培训和意识】条款关于“组织应确保在其控制下完成对职业健康安全有影响的任务的任何人员都具有相应的能力”的规定。 

也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2010年7月1日实施)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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